江苏科技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办法

发布者:袁巍发布时间:2024-05-15浏览次数:96

为保障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的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专业和计划

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学校培养条件和生源报考等情况,确定我校各专业拟招生计划。各专业拟招生计划中含“硕博连读”、“普通招考”、“申请—考核”招生计划数。

二、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校领导为组长、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负责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二)博士研究生招生施行学科牵头学院负责制,学科牵头学院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制订本学科选拔方案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招收博士生工作。

三、考试(考核)方式

现场考试(考核)

四、硕博连读

我校2024年硕博连读参照《江苏科技大学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江科大校〔2023264号)进行选拔和考核,考核内容包含两部分:材料审核、综合考核。

材料审核主要通过硕士课程成绩、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等对申请者的学术成果和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考查和评价。材料审核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满分为100分。

综合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基本学业水平(含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已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等。综合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面试等形式。综合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综合考核总分低于60分者一般不予录取。。

五、普通招考

1.初试

初试拟定于20245月中旬进行。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每科试题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长为3小时,初试总成绩300分。初试考试科目见《江苏科技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及考试科目》,参考书目见《江苏科技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参考书目》。初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安排。

2.复试

复试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进一步考察考生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考察其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

1.复试内容: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着重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创新素质,并进行外语口语测试。复试成绩满分100分,其中外语口语10分,专业面试90分。复试总分低于60分者一般不予录取。

2.复试形式:博士生复试以面试方式为主,必要时可结合笔试方式进行。

六、申请考核

1.申请考核按各学科制定的选拔方案和实施办法(含材料审核打分细则、综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选拔和考核,共包含两部分:资格和材料审核、学科专家组综合考核。

2.资格和材料审核主要通过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情况、专家推荐意见等材料,对申请者的学术成果和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考查和评价,重点考查申请者的既往学业成绩和学术成果。学术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材料审核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者不得录取。

3.综合考核坚持能力素质与知识考核并重,重点考核申请者的科研能力与创新潜质,同时强化对考生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的考核。综合考核内容由两部分组成:

(一)外语、两门专业课考核;

(二)科研创新能力考核。外语、两门专业课以及科研创新能力考核,每门满分均为100分,低于60分者不得录取。两门专业课应为招生专业目录中的业务课。

综合考核的方式由学院自定,可采用笔试、面试、PPT汇报、答辩等方式。

七、录取

1.硕博连读。硕博连读总成绩由材料审核成绩、综合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材料审核成绩*40%+综合考核成绩*60%

2.普通招考。学校按学科划定初试合格线,上线考生按初试和复试的总成绩由学科综合考虑,择优录取。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初试总分/3*40%+复试总分*60%。未参加复试或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申请考核。申请考核总成绩由材料审核成绩、综合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材料审核成绩*30%+外语成绩*10%+专业课一成绩*10%+专业课二成绩*10%+科研创新能力考核成绩*40%

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公示、并经学校同意后予以录取。

八、信息公开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相关信息将在我校研究生院官网及各学院官网进行公示公开。

九、其他

考生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道德品质、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的,不予录取。

考生须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且5年内不再接受其报考。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教育部文件为准。